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技术工人工资待遇激励计划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30日

来源: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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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人社发〔201872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意见》(中办发〔2018〕16号)和《湖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技能人才培养建设技工大省的意见》(湘政办发〔2018〕66号)精神,创新技能导向的激励机制,进一步鼓励辛勤劳动、诚实劳动、创造性劳动,增强生产服务一线对劳动者吸引力,现就我省鼓励提高技术工人工资待遇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鼓励提高高技能领军人才工资待遇

  1.对为国家及湖南经济发展和重大战略实施作出突出贡献,具有高超技艺技能和一流业绩水平,并长期坚守在湖南生产服务一线岗位工作的高技能领军人才,全面采取措施,切实加强服务保障和提高工资待遇水平。高技能领军人才包括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湖南省技能大师等荣誉和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的技能人才。各地要安排设立专门服务窗口,负责协调落实高技能领军人才相关待遇政策。

  2.鼓励各类企业为高技能领军人才制定职业发展规划和年资(年功)工资制度,在科学评价技能水平和业绩贡献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年资起加点和工资级差,使其对工资增长形成稳定的心理预期。

  3.鼓励试行高技能领军人才年薪制和股权期权激励,鼓励各类企业设立特聘岗位津贴、带徒津贴等,对做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领军人才参照高级管理人员标准落实经济待遇。

  4.对由省政府命名的“湖南省技能大师”,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配套待遇。对业绩突出的高技能领军人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如用人单位需要、本人愿意、身体健康,可继续聘任和享受相应待遇。企业可优先为本企业培养产生的高技能领军人才建立企业年金和商业补充医疗保险。

  5.对参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高技能领军人才,鼓励所在单位根据其在项目中的实际贡献给予绩效奖励。落实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制定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内部管理办法,对高技能领军人才进行绩效奖励,提高高技能领军人才创新创造的积极性。

  二、完善符合技术工人特点的企业工资分配激励增长机制

  1.优化企业技术工人工资分配机制。进一步深化工资分配制度改革,指导企业建立适合技术工人特点的工资分配制度,提倡对技术工人实行以岗位工资和技能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形成基于岗位价值、技能水平、能力素质、业绩贡献的分配机制,强化工资收入分配技能价值激励导向。鼓励企业在工资结构中设置体现技术技能价值的工资单元,或对关键技术岗位、关键工序和紧缺急需的技术工人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年薪制等分配形式,提高技术工人工资待遇。鼓励企业建立针对技术工人技能水平的补助性津贴制度,提高技术工人津贴水平。合理拉开高技能技术工人与普通技能技术工人的工资差距、技术工人与其他工人的工资差距。

  2.完善企业技术工人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实现企业技术工人工资有序增长。鼓励企业建立健全反映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工资决定及正常增长机制,积极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引导企业科学确定技术工人工资水平并实现合理增长。国有企业工资分配要向高技能人才倾斜,高技能人才人均工资增幅应不低于本单位管理人员人均工资增幅。

  3.探索技术工人待遇长效激励机制。探索企业对技术工人以技术创新成果作价入股,推动知识、技术、技能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对参加技术攻关、技术革新并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工人,从成果转化中以奖金、股份或期权等多种方式给予相应奖励,促进长期稳定提高技术工人收入水平。探索国有控股企业实行关键岗位技术技能持股、技术工人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等多种分配形式。

  三、全面推动落实技术工人激励计划

  各地要抓紧制定本地区技术工人工资待遇激励的工作方案,提出年度目标,细化分解落实。国有企业要带头落实本意见明确的政策措施,切实提高高技能领军人才和技术工人工资待遇水平,激发技术工人的自豪感和荣誉感,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社会风尚。非国有企业要结合本企业实际,进一步完善落实提高技术工人工资待遇水平的措施。

  四、积极推广提高技术工人工资待遇的有效做法

  提高技术工资待遇工作是一项长期性的任务,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持续推动技术工人工资待遇水平的提高,对成熟有效的做法要及时总结推广。

  五、本意见自2018年11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