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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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军民融合发展战略,鼓励优势民口创新资源积极参与国防科研和技术攻关,发挥国防需求对国家科技创新的引领和带动作用,推进国防科技创新资源和民口创新资源的深度共享,打造国内领先的军民融合协同创新平台,根据《“十三五”科技军民融合发展专项规划》、《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国防科技工业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意见》、《促进国家重点实验室与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军工和军队重大试验设施与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资源共享管理办法》,《湖南省国防科技工业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十三五”规划》、《加快推进国防科技工业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省国防重点实验室)是省内军民融合协同创新的重要平台,也是国家国防科技创新的组成部分,能支撑湖南省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建设,能促进湖南省军民融合相关产业的技术进步和跨越发展。

第三条  省国防重点实验室,以现有省级及以上创新平台为基础,重点研究方向在国家国防科技创新领域内并具有领先地位,依托具有国防科研优势的骨干企业或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省人民政府共建高校(以下简称共建高校)牵头设立,在依托单位内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

创新平台包括:由国家和省发改、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批准的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

国家国防科技创新领域主要有:核武器与军用核动力、导弹武器与运载火箭、军用航空器、舰船、兵器装备、军事电子系统及装备、空间飞行器等,以及与此相关的关键材料和上述军用技术的推广应用。

第四条  省国防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

(一)根据国防科技和武器装备发展方向、趋势和规划,结合行业技术进步的需要,开展创新性重大关键技术的应用研究和工程化研究

(二)开展军民两用技术研究,促进成果转化,着重推动民用高新技术成果向军用转化

(三)凝聚、培养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创新人才;

(四)开展技术研发和验证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五)开放共享实验室及设施资源。

  省国防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目标:

(一)建立先进的国防科技或军民两用技术研发试验设施;

(二)建设结构合理、队伍稳定的创新团队,形成国内领先的研究能力;

(三)构建长效的产学研用合作机制;

(四)成为应用研究成果向工程技术转化的有效渠道,成为国防科技和军民融合协同创新的重要源头,成为提升我省国防科技工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支撑平台,成为推动关联产业发展的重要动力;

(五)推动实验室及设施资源军民共用、开放共享。

第六条 省国防重点实验室享受以下支持政策:

(一)优先支持向国家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和军队装备部门申请项目;

(二)享受省级军民融合重点示范企业同等优惠政策;

(三)择优推荐申报国家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国防重点学科实验室。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防科技工业局)(以下简称:省工信厅)是省国防重点实验室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

(一)制定省国防重点实验室有关政策,发布建设领域指南

(二)批准省国防重点实验室的设立;

(三)指导监督和检查省国防重点实验室建设;

(四)组织对省国防重点实验室的运行情况考评;

(五)组织申报国家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国防重点学科实验室

(六)统筹管理实验室及设施资源共享工作。

  省国防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主要负责:

(一)组织实施省国防重点实验室建设,落实省国防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的支撑条件,筹措省国防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经费,保障省国防重点实验室正常运行;

(二)为省国防重点实验室承担的国防研发任务或重点型号工程提供研发试验条件;

(三)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实验室及设施共享内部制度,保证实验室及设施的开放和共享,可以依据设备共享情况对外提供有偿服务,享受设施共享的扶持政策

(四)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省国防重点实验室建设进展情况和运行情况。

第三章 申报审批

  省国防重点实验室由依托单位根据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要求,结合各联合单位的优势和基础,编写设立申请书,向主管部门申报,每年定期组织1次。

条  省国防重点实验室申报要求

(一)由依托单位牵头申报,依托单位须具有与所申请的研究方向相对应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拥有办法第三条所列省级及以上创新平台。 

(二)企业法人单位牵头申报,鼓励联合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等机构,采取产学研合作的方式设立;

(三)共建高校可牵头申报,但需要联合一个以上省内重点企业,且研究方向需限定在国家国防科工局批准的国防特色学科领域内;

(四)依托单位应长期从事相关领域的研发,有坚实的专业基础和良好的产学研合作机制,从事的研究工作在省内具有明显优势,在国防科技领域具有明显特色

依托单位应在从事的研究领域具有先进的研发试验设施,已取得一批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具有较为广泛应用前景的研究成果;

)申报单位应在从事的研究领域内有国内知名的学术带头人,科研队伍层次结构比较合理,有培养高级人才的能力,有良好的科研作风;

)申报单位定位与分工明确,发展思路清晰,目标合理,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

依托单位能够为省国防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后勤保障和学术活动条件

愿意与省内其它从事军民融合研究和生产的单位共享实验室及设施资源。

(十)不存在与国家和省其他相关规定相冲突的内部制度和现象

十一  主管部门组织对设立申请进行评审,择优确定,优先支持与军工集团公司、国防科技工业和军队的所属公司、科研院所等联合申报。通过评审的,由主管部门批准列入省国防重点实验室序列

十二  省国防重点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如需变更或调整,须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联合申报单位变更或调整,须书面向主管部门报备;依托单位发生上市、破产、歇业、改制、重组、科研场所搬迁、关键科研设备设施缺失等重大变化的,应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变化情况。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根据审查情况做出处理决定。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条  省国防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实行实验室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并报主管部门备案应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主持日常工作、提出年度工作计划、聘任工作人员等。

第十  省国防重点实验室设立学术委员会和保密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省国防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负责审议省国防重点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科研计划和人才培养计划,推动省国防重点实验室的学术交流。学术委员会由依托单位聘任并报主管部门备案,本省国防重点实验室主任不得兼任学术委员会主任,依托单位的委员人数不超过总人数的1/3。保密委员会负责相关保密工作。

第十  主管部门定期向省国防重点实验室发布有关国防科技工业发展规划和科研项目指南,受理省国防重点实验室提出的国防科研项目申请,组织论证。根据省国防重点实验室设立申请评审结果择优设立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省国防重点实验室申请国家及省科研专项资金。

第十  省国防重点实验室实行运行情况定期报告制度。省国防重点实验室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将上年度运行总结报告和年度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报告报送主管部门。

第五章  考核评估

第十 主管部门负责对省国防重点实验室的运行情况和工作业绩进行评估评估每年定期开展一次,主要评估运行管理、科研水平、人才队伍、硬件条件、军工科研任务、开放共享6个方面

(一上述6个方面评估得分各方面得分60%以上为合格,其余不合格;连续两年不合格的,予以撤销。

(二)连续两年没有承担军工科研任务(主要包括:国家国防科工局、军队装备管理部门、军工集团公司及其一级子公司等单位批准或签订的科研项目),予以撤销。

(三)依托单位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失效,当年度考核不合格,限期整改六个月,整改限期过后仍不合格的予以撤销

第十 主动要求退出省国防重点实验室序列的,由依托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取消,并按保密等有关规定处理后续工作。

第六章    

十九 省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XXX湖南省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

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省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湘军工科质2013〕37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工信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