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天心区促进创业创新发展奖励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6年02月15日

来源:企业减负

阅读:3525次

天双创字〔2016〕1号
长沙市天心区促进创业创新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天心区促进创业创新发展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区相关部门,各街道:
《天心区促进创业创新发展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天心区促进创业创新工作领导小组    
                            2016年1月21日
 
长沙市天心区促进创业创新发展奖励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激发创业创新活力,促进我区“双创”聚集发展,激发经济发展活力,根据国家及省、市相关创业创新政策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一条  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新注册入驻我区经认定的“双创”楼宇内,且工商、税务关系均已落户至我区的广告、文化创意、电子商务、软件信息、工业设计、商贸、金融及其他符合“双创”要求的相关企业(以下简称“入驻企业”)和符合本办法的个体经营户、自然人。
    第二条  入驻奖励
入驻企业注册落户我区,经区促进创业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双创办”)和区级企业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符合我区“双创”要求,开业后按其对区域经济发展贡献大小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三条  租房补贴
   1.经认定的入驻企业,连续三年分别给予80%、60%、50%的租金补贴,单个企业整个年度租金补贴不超过30万元。
2.给予“创客空间”场地补贴。按实际使用面积20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为20万元/年,补贴年限最长为三年,分年度予以补贴。
   第四条  购房补贴
   对在“双创”楼宇购置生产经营场地、增资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入驻企业, 经认定,按5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购房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若奖励金额高于受奖企业当年区级贡献,可分年兑现,兑现期不超过三年,每年兑现奖金以其当年产生的区级贡献为上限。
   第五条  创业补贴
   1.鼓励高端人才创办电子商务企业。争取上级支持,对在国内外知名电子商务企业有三年以上工作经历且担任中、高层职务的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团队)来我区创业的,按照本人(团队)实际投资额(不含银行贷款)30%的比例给予创业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鼓励大学生创办电子商务企业。争取上级支持,对在校大学生或应届大学毕业生创办电子商务企业的,经商务部门和专家评审认定,按照实际投资额(不含银行贷款)50%的比例给予创业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争取上级支持,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不超过自有资金投入额度的扶持奖励,且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两名(含)以上高校毕业生合伙创办企业的,最高不超过20万元。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科技项目获得国家和省有关部门资助资金的,按上级部门资助金额30%的比例给予配套扶持,一般不低于3万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高校毕业生创办的个体或企业只能申请一次创业项目扶持。
4.对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给予资金扶持。争取上级支持,对高校毕业生创业园及创业孵化基地建设项目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资金。
5.对在本区设计会展和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对接活动期间达成设计交易的工业设计企业,按每个成交合同实际发生额(以发票金额为准)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 万元,单个企业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10 万元。
6.对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并实现产业化生产,年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中国专利奖”或“中国专利优秀奖”,并在区内实际转化的入驻企业,优先为其争取省级项目补助资金100万元和50万元。
7.鼓励和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在我区设立技术转移机构,其面向市内企业开展技术转移和技术合作,且项目落地长沙的,经技术合同认定备案后,争取上级支持,按照其履行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合同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给予交易双方各2%的补助,最高30万元(同一技术多次转让不重复资助转让方) 
8.激励科技人才创新创业。争取上级支持,加大对人才创新创业的扶持力度,对获得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奖、企业科技创新市长奖、产学研合作与成果转化奖的,分别给予不低于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的项目资助。
9.鼓励法人主体和个人新建、改建“创客空间”服务平台,经认定达标的,给予“创客空间”一次性场地装修及设施设备购置费用补贴(不重复补贴),以实际使用面积200元/平方米为标准予以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为20万元。
第六条  金融奖励
1.贷款贴息。积极引导、鼓励金融机构对入驻企业予以贷款支持,对入驻企业因扩大业务需要向金融机构融资的,将参照《长沙(国家)广告产业园企业贷款贴息、贷款担保补贴实施细则》给予入驻企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50%或100%的贴息,单个企业贷款贴息额度不超过50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2.贷款担保补贴。支持和引导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为入驻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参照《长沙(国家)广告产业园企业贷款贴息、贷款担保补贴实施细则》,按其贷款担保总额不超过2.5%的标准给予入驻企业担保补贴,单个项目担保补贴额度不超过25万元。
    3.绿色金融。为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提供融资便利,长沙(国家)广告产业园管委会设立1000万元的贷款专项风险补偿资金,引导金融机构按照10-15倍的资金设立园区“小微企业资金池”。设立规模为5亿元的双创基金,对经过园区及金融机构综合评定筛选的园区入驻企业,在创业、转型、拓展、提质等方面,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投融资服务。
    4.金融创新奖。对成长性好且创新成果显著的金融机构,允许其按照《长沙市天心区促进金融产业发展的若干办法》享受略高于其他类金融机构的奖励政策。奖励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通过改变金融要素的搭配和组合,为市场提供了一年以上的新工具、新业务、新服务,产生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金融机构。?通过改变机构组织形式或完善规章制度,金融组织创新或制度创新取得明显成效,对行业发展有较大示范效应的金融机构。
第七条  发明专利及著作权奖励
1.国内发明专利申请与授权补助。对在本辖区创业并注册的企业法人申请国内发明专利与授权补助的,按2000元/件的标准补助;获得授权后追加补助1000元/件。
2.国内专利授权大户补助。对年专利授权达50件(含)、30件(含)、10件(含)以上且增速不低于10%的法人或自然人,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补助(补助费用用于奖励专利权人的不低于80%)。
3.对获得国家或本省著作权登记证书的,按500元/件的标准给予补助。著作权补助对象为单位的,年度著作权登记补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著作权补助对象为个人的,年度著作权登记补助总额不超过2万元。
第八条  创新成果奖励
1.广告创意。对获得国际专业奖项的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对获得全国性专业奖项金奖、银奖、铜奖的广告企业,分别给予1O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其中,国际专业奖项包含:克里奥国际广告奖、纽约广告大奖、伦敦国际广告奖、莫比杰出广告奖、戛纳广告奖、时报亚太广告奖、亚太广告奖、金铅笔广告奖。全国性专业奖项包含:中国艾菲奖、中国广告长城奖、中国公益广告黄河奖、4A金印奖、时报华文广告奖、龙玺环球华文广告奖、中国元素创意奖。
    2.科技创新。?企业开发的科技产品、项目获得省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在产品投入批量生产或项目运营的当年,对企业给予奖励。其中,获国家级科技进步特等、一等、二等、三等奖的,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40万元、30万元奖励;获省级科技进步一等、二等、三等奖的,分别给予4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限奖励第1至第5完成单位,省级科技进步奖限奖励第1至第3完成单位)。?凡申报国家级或省级技术中心、工程中心、检测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并获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应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3.工业设计。对参加工业设计大赛,获得国际级(红点奖、IF奖)、国家级(红星奖)、省级(芙蓉杯)奖项的工业设计企业和个人,相应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的奖励。
   4.资质认证。当年获得CMMI3、CMMI4、CMMI5(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等级认证的入驻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认证晋级的,只奖励差额部分。
    第九条  人才奖励
    1.鼓励入驻企业引进或培育海外人才、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高级经营管理和研发人才、专业技术骨干人才、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对领军人才通过自主申报并入选长沙市“3635”计划的培育企业,给予一定奖励。
2.对引进未纳入“3635”计划,但符合以下条件的高级人才的企业,给予一定奖励:掌握现代服务业核心技术,或拥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成果领先并具备良好市场潜力的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在境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在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中担任过中级以上职务,熟悉相关领域或国际规则、有较强经营管理能力的人员。
3.鼓励大学生为重点的青年创业就业。争取上级支持,对小微企业新招用的应届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完善见习补贴政策,对见习生见习期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
第十条  其他配套政策
1.为入驻企业开设“绿色通道”,由“双创”楼宇所在的街道或园区为其免费代办与公司成立相关的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登记事项。
2.在有关法律规定和天心区政府权限范围内,认定的重点企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落户、家属随迁、子女入园及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一条  附则
1.入驻企业应当依法依规、诚信经营,并保证申报资料合法有效,若企业有违规、违法行为将取消其申报各项奖励的资格。
2.本办法与区内其他产业奖励办法有重复的,取最高奖项,不重复计奖。
3.对获得本办法第二、第三、第四条奖励的企业,需与区相关职能部门签订五年内不变更工商、税务注册关系的协议。
4.对“双创”楼宇以外的成长性好、科技含量高、区域经济贡献大、符合我区“双创”要求的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经区促进创业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适用本办法。
5.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对象,须经过街道或园区推荐上报,由区促进创业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区直相关部门初审。初审结果经区促进创业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复审后,报区委、区政府批准,最后进行公示表彰。奖励实行年度考核计奖,奖金由区财政局负责兑现,区监察局负责监督奖金及时足额发放。
6.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遇到上级部门政策性变化,本意见将相应予以调整。
本办法具体由区促进创业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